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条有效公路建设应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国道、省道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建设资金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县道以下公路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公路建设、改造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取费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