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