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开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