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

(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