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