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