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

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