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