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

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