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

(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

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