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