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

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

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