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