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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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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五条
有效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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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