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七条已修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自治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热、矿泉水、贺兰石和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太西煤、煤成(层)气;(二)前项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包括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四)矿区范围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