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三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经自治区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应当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