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二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