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