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地质勘查资料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