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经自治区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应当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