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