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相关责任书。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