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点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道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三)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四)铁路、机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五百米区域。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