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隔离;

(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有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设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回收中转站内进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