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两侧一百米范围内;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道两侧二百米范围内;

(三)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

(四)铁路、机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五百米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