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