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