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按规定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供热工程的;

(三)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