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收费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户应当于供热前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热费。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等措施,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