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住宅物业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非住宅物业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实行计量收费。

房屋单层计费空间高度以三米为限,超过三米的,每超过零点三米,按照供热收费面积的百分之十计算收费面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