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第十九条有效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可靠、稳定的热源;(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