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第十八条有效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照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交费时限、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