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