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依法关闭矿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监督。关闭后的矿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矿井井筒完全毁闭;(二)井口场地得到平整;(三)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四)妥善处理矿井财产;(五)在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