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矿井关闭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标准的,由作出关闭决定的部门填写关闭矿井报告单,交县(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