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依法关闭矿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监督。关闭后的矿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矿井井筒完全毁闭;

(二)井口场地得到平整;

(三)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四)妥善处理矿井财产;

(五)在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