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煤炭矿山企业设立时批准的地质储量和相关部门核实的历年的采出量,逐年核减煤炭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一)无资源储量的;(二)实际采出量大于批准储量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