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践行文明行为以及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可以给予帮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