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一)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捐献者;(三)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四)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形。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