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捐献者;

(三)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