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条件的车站、医院、商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鼓励沿街单位的车位和厕所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