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新风尚。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和适当地段的建设工地围挡等,应当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