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务大厅、车站、医院、景区、大型商场等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和无障碍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