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务大厅、车站、医院、景区、大型商场等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和无障碍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