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与成效监测,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沱江流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沱江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