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应当征求同级河(湖)长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