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新建磷矿开采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