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