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