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水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督管理,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和洄游通道等措施,保障鱼类洄游畅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