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天然湿地,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逐步恢复河流、湖泊、湿地的自然连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对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封育、退耕、截污、补水、植被种植等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