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草、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沱江干流和支流沿岸一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河道两岸和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森林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生态公益林应当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乡土树种,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等方式,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