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加强沱江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合理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