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情况或者应急调控需要,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予以实施,保障沱江流域水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