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